文山市辖区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正常的锻炼和休息时间,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文山市教育体育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作如下告知。
一、严禁无证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教体部门、文旅部门批准的《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一校一址、一点一证),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体或文旅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小饭桌、托育机构、家教、国学、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书吧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相关证照必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挂牌亮证”。
二、规范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向家长及学生推广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让广大学生、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实现线上购课、消课、退费、评价、投诉全流程办理,为家长提供高效、便捷、安全、优质的培训选择服务。
三、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
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必须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场所设置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高度重视学员退费工作,妥善解决退费纠纷。
四、严禁超纲超前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开展学科培训。坚决消除“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提前报审批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培训机构不得招生培训。
五、规范管理从教人员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
严格遵守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文山市教育体育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备案审核的机构不得开展培训。
1.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3.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4.严禁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5.严禁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线上直播、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严禁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小吃店、小饭桌、书吧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辅导);
7.严禁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冬)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8.严禁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9.严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七、规范培训宣传
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培训广告。
八、规范信息公示
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将机构资质、教师资质、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培训费收取账号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时间、价格等),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办学、加强自律,共同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整治,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从严查处,相关处理结果将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文山市教育体育局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4日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 文山市教育体育局